(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环节、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要予以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对应严厉处罚的要执行到位,并视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确保明年年底前实现各项整顿目标。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