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畜禽屠宰与酒类市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坚决取缔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注胶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整顿酒类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建立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加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酒类经营业户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向市场。此项工作由市商业局负责。
(七)保健食品。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
(八)重点难点问题整治。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持续加大对垃圾猪、泔水油、病害肉加工、非法摊区、早夜市以及各类生产加工经营食品“黑窝点”等难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存在的普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要开展重大节日、旅游季节和大型商贸活动期间专项检查,加大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力度,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动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加强对国家食品安全新标准的跟踪,强化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建立覆盖市、县、乡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