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卫生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市卫生、农委、动监、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照
《食品安全法》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要对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