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初期(暂定2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吸纳更多应届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积极推行“五个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2009年,各县(市)区要面向乡村、社区,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民政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及其他领域,开辟500个公益和服务性岗位,其中,通过推行“五个计划”开发300个实名制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安置80名(辽阳县、灯塔市各30名,涉农的区共20名)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并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8〕56号)确定的优惠政策;“一社区一名困难家庭毕业生计划”,安置100名应届困难家庭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兜底安置;“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安置5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选聘生和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到村基层组织工作;“一个乡镇一名农学类大学生计划”,安置40名应届农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乡镇卫生院一院一名医疗专业毕业生计划”,安置名应届医疗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五个计划”开发的工作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所需经费,继续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4:4:2比例分担。“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的省委组织部选聘生(每年20名左右)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1万元、0.5万元、0.6万元的数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委选调生(每年30名左右)直接在县(市)区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其他3个计划所需经费均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