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科医疗机构
(1)设置标准为切实解决我盟医疗专科人才缺乏、专科疾病诊治水平落后的问题,优先发展专科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应避免低水平的设置,严格审核其专科特色、专科技术及专业人员资质和水平等。各旗县市区可设置不同专业类别的专科医疗机构1个,但要严格控制总量。
(2)规划盟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10所,每个旗县市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5所(乌拉盖管理区3所)。
5.门诊部、诊所
(1)设置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上一年度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来确定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盟所在地按照每7000名城市居民、旗县市区所在地每5000人设置1所门诊部、诊所。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鼓励和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个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等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盟所在地每7000人口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所在地每9000人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原则上鼓励个体开业医联合办医,提高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根据《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设置开展产科和计生四项手术的个体医疗机构。新设置诊所应距离其他医疗机构路径不少于100米。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人口情况设置(见附表1)。
6.医务室
(1)设置标准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业等确需设置的,应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7、红十字会、残联机构
(1)设置标准根据《红十字法》、《
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举办社会福利性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盟红十字会设置 2所医疗机构,盟残疾人联合会设置2所医疗机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可各设置1所医疗机构。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8.医疗紧急救援中心
(1)设置标准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独立的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