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服务不同,分为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急救中心、蒙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分别作出设置规划,并按服务人口,控制规模大小,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一)医疗机构配置
1.医院
(1)设置标准。按全盟一、二、三级医院架构设置。盟所在地设1家三级综合医院、1家三级蒙医院、1家蒙医研究机构、1家二级综合医院、1家二级妇幼保健院、1家一级妇幼保健院,1家地方病防治机构,3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科治疗机构,1家精神病医院。旗县市区所在地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蒙医医院各1家,一级妇幼保健所1所。锡林浩特市设二级以上民营综合医院 2家、二连浩特市设 1家、太仆寺旗设1家。专科医院可根据需要在盟所在地设置,原则上专科医院优先设置,级别至少在一级以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在盟所在地只设置1所,其他旗县市区不设专科医院。
(2)规划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全盟范围不再增设公立医疗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街道范围或每2-3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0.5-1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在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路径300米内不新设置门诊部、路径100米内不新设置诊所。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距离已有门诊部200米以上。
(2)规划2009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完成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任务;2010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配套政策落实、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城市两级卫生服务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设置另见《锡林郭勒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
3.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1)设置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合理调整布局,按照要求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中心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保留为一般卫生院。苏木乡镇除卫生院外不设其他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每个行政嘎查村设置1所卫生室。卫生院所在的行政嘎查村不再设村卫生室。不在苏木乡镇以下设置个体诊所。
(2)规划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嘎查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