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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向局党委书记汇报,提请研究。

  (三)确定议题。局党政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委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四)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党政主要领导充分发扬民生,广泛听取各种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生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四)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局组织人事处或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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