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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三)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由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的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五)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七)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建议。

  (八)局党政主要领导或者主持会议的其它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九)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十)凡已经过党委会议做出决策的,一般不得再次上会复议,确需再议的应由局党委书记提出或1名党委委员提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十一)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三)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或将决策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基本程序: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委委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局纪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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