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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管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市管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四)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励;

  (五)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

  (六)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

  (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它一次性标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直属单位涉及大宗国有资产重组、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以及监狱、劳教所新建、改建、迁建等布局调整等重大项目;

  (四)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

  (三)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或者全年累计金额20万以上的事项;

  (四)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主体是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生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生,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生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凡需通过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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