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条例》规定的审批设立对象为旅行社,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旅行社”字样。

  3、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设立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向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交存凭证。

  4、申请人需填报的《上海市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可从上海旅游政务网上下载。

  5、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6、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及申请人申请设立外资旅行社的,可由市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事项

  1、从即日起本市开始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营业部)的设立备案。为了保持管理的延续性,本市旅行社服务网点仍统一称为“营业部”。

  2、外省市来沪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的备案和本市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营业部)按属地管辖,由各区县受理备案;市旅游局将统一颁发“备案证明”,在市旅游局设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办证点办理;“备案登记表”由市旅游局统一设计,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上下载,分社及营业部的编号方式参照原旅行社营业部备案编号。

  3、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营业部)。

  四、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事项

  1、本市各旅行社按照本通知要求交存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相关交存手续和证明按照《条例》《细则》规定办理。

  2、为提高银行为旅行社企业提供开立质保金账户等服务的积极性及质量,同时为便于旅游管理部门对质保金的监管,本市拟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1-2家信誉好、服务优的银行推荐给全市旅行社开设质保金账户。具体推荐工作由市旅游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要求,充分听取旅行社意见,确定并公布本市开设质保金账户的银行名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