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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4、市旅游局接受本市具有出境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换发旅行社许可证的申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证申请统一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许可证的编号样式将变更为L-SH-CJ00001(以上海市1号许可证为例)。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办理换发许可证期间,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2010年5月1日后由市旅游局代为收缴、销毁。

  5、市旅游局接受本市外资旅行社换发旅行社许可证的申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旅行社许可证的编号样式将变更为L-SH-WZ00001(以上海市1号许可证为例)。

  6、《条例》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三年内未受处罚,期限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但旅行社在交存质量保证金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市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的,出境游旅行社需交存60万元,其它旅行社需交存10万元。市旅游局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将清退旅行社交存于市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相应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凭证后,市旅游局即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

  二、关于新设立旅行社审批事项

  1、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受市旅游局委托审批辖区内旅行社的设立,根据《条例》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旅行社。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后,向市旅游局领取许可证编号,编号样式为L-SH00001(以上海市1号许可证为例)。设立社持批准文件向市旅游局设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办证点办理旅行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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