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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额度、贴息资金开支渠道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规定执行。

  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费用按市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工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甬人才〔2007〕27号)执行。

  六、关于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问题

  根据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精神,将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助学贷款申领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条件、核发程序及资金渠道,仍按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甬人才〔2007〕1号)执行,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七、关于“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问题

  (一)按照市政府甬政发〔2009〕27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规定,从2009年起,我市要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即每年要组织1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开展就业见习。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承担如下名额指标的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慈溪、余姚、鄞州、北仑各1000名,奉化、宁海、象山各800名,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各600名,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各400,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200名,慈溪出口加工区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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