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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文件所称的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就业、被全市各类企业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文件所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

  1、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2、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类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具体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社保补贴具体享受额度

  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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