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本着合理合法、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将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区政府。对于依法不应下放或因不具备工作条件和国家特别规定暂不能下放的权力,市直各部门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事效率。权力下放后,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做到不越权,不弃权,不推卸责任。同时,对明确清理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今后不允许再行使或变相行使。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此文件下发后15日内依法完成下放权力的移交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区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附件:下放及清理行政权力项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下放及清理行政权力项目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区级下放权力20项
市发展改革委1项:各县(市)、郊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市民宗局1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市民政局3项:
(一)地方性社会团体单位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属区级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属区级的);
(三)城市低保救助审批;
市林业局1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核。
市文化局1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市卫生局2项: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小型饮食业,就餐座位在300个以下的;日加工销售量在300份以下的盒饭加工企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旅店、招待所床位在50张以下单位;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超市等;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服务项目单一的浴池;理烫发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自唱歌厅)。
市人口计生委1项: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物价局2项:
(一)法律、法规设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权(下放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