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服务措施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服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保增长、保红线”(以下简称双保)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全面准确规范执行,有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措施。
一、项目谋划阶段。项目负责单位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国土部门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供规划、耕保、统征、复垦、储量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用地预审阶段。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资料,项目立项核准与项目用地预审同步进行,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选址的范围、规模、所占土地权属、地类等情况提出可行性意见,确保项目选址既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又符合“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市立项(核准)项目,立项(核准)文件与用地预审批件同时下达。市属各级国土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向上级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等项工作。
三、项目征地阶段。国土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加大人员投入、完善征地工作程序等方法,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告时同步进行被征用土地地类、青苗、附着物、权属登记。在市、区、县(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及时提供农民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拆迁费用标准。
四、征地报批阶段。各级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的谋划、预审和征地阶段工作,向用地单位提供报批所需要件目录。对满足报批条件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部门应及时组织报批,对报批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边报批边整改、先报批后补充的方式解决,要以项目用地报批为目标,努力缩短建设项目报批周期。
五、征地补偿安置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乡镇、村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要将征地补偿涉及的费用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手中。乡镇政府及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