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9〕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精神,保持全市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培育自主品牌、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利用外资、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出口退税分类管理,逐步提高A、B类出口企业比重。扩大“先退税后核销”实施范围。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设立市级外经贸融资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开具风险保函。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记录较好、竞争力较强、有订单、风险有控制的企业给予贷款延期等信贷支持。
(四)健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按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实际投保费用总额的30%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促进外贸出口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列入淮安市年度市场开拓计划重点扶持的境内外展览会,境外展会按每个展位1万元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由市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境外展位补助标准)。
(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淮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引导加工贸易从代加工逐步向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方向发展。对拥有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等一般贸易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每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对其他一般贸易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每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鼓励培育自主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产品,每个品牌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境外认证、收购境外知名品牌等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