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邀请从事技术咨询、审查等活动;

  (二)查阅与审查项目相关的报告、图纸;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依法独立开展审查工作;
  (四)按照统一安排,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审查内容进行说明和澄清;

  (五)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项目审查、技术咨询等审查活动的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应保密的任何情况,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资料交还审查组织者;

  (四)专家对本人相关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等。水利厅将加强对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各项审查活动的次数、未参加审查活动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的;

  (二)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六)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咨询或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