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邀请从事技术咨询、审查等活动;
(二)查阅与审查项目相关的报告、图纸;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依法独立开展审查工作;
(四)按照统一安排,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审查内容进行说明和澄清;
(五)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项目审查、技术咨询等审查活动的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应保密的任何情况,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资料交还审查组织者;
(四)专家对本人相关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等。水利厅将加强对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各项审查活动的次数、未参加审查活动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的;
(二)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六)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咨询或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