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为适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同专业领域的审查要求,省级专家库设立子库,子库包括:勘察类、规划类、设计类、施工造价类、综合类五大类,对各子库分若干专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造价、工程经济、咨询、工程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经验;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包括国家认可的各种执业注册师);享受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管优秀水利专家;市级以上水利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担任过3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规划或科研等工作的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五)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凡具备前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取得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一)申请人填写“云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进入专家库的申请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定。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审查所需专家应按所需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审查从本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州(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的技术咨询审查工作,也应从本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九条 选择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公正、公平原则的候选专家,不得进入该项目审查专家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