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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成果复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提出项目复核工作安排计划,商厅规划计划处后印发通知项目业主、设计单位作好复核配合工作。

  (三)中介机构从开始复核工作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水利厅。

  (四)厅规划计划处将复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将复核意见抄送项目业主修改完善设计报告。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根据修改完善的设计成果修订评审意见。

  (五)省水利厅将根据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修订的评审意见,拟文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工作配合要求

  (一)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做好初设复核工作,与复核工作单位签定咨询技术合同,并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复核工作条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设计资料。

  (二)项目设计单位要及时向承担复核任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资料,并安排具体的相关设计人员配合复核工作。

  (三)需要业主、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州、市水利(水务)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

  17.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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