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提出项目复核工作安排计划,商厅规划计划处后印发通知项目业主、设计单位作好复核配合工作。
(三)中介机构从开始复核工作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水利厅。
(四)厅规划计划处将复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将复核意见抄送项目业主修改完善设计报告。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根据修改完善的设计成果修订评审意见。
(五)省水利厅将根据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修订的评审意见,拟文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工作配合要求
(一)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做好初设复核工作,与复核工作单位签定咨询技术合同,并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复核工作条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设计资料。
(二)项目设计单位要及时向承担复核任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资料,并安排具体的相关设计人员配合复核工作。
(三)需要业主、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州、市水利(水务)局初审意见;
3.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初步设计报告书;
5.水文分析复核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设计计算书;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1.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
12.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研究报告;
13.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
14.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
1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
17.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0.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