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问题深入研究,聚焦教学改革,聚焦教学常规管理,聚焦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增强培训实效,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二是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名师工程”培养对象(专家型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将培训的效果转化为教学的实际成果,结合教学实践开展针对教育教学热点难点的课题研究、培养新人、开设讲座、上示范课、指导教研等专题活动。采用课堂开放、共同备课、资源共享、在线研讨等参与式培训,实行区片带动,创新培训模式。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量化考核、动态管理。
(九)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理顺市、区培训任务职责。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培训教研功能。各区要整合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资源,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构建集信息支持、培训培养、教科研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教师继续教育和教研中心,推动区级教师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
(十)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2%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除教师培训经费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制定“名师工程”、中小学校长任职和提高培训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拨。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确保每位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2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十一)依法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区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各行政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进一步落实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推进工资协商、劳动定额协调等集体协商制,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