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由派出支教教师所在学校的市区财政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校对校”对口支援,要做到有规范性协议、有年初计划、有年终小结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要提高支教的实效性,建立更加有效和切合实际的支教机制。城镇二级以上达标学校和城镇省级示范校以及常规先进校小学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
(五)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各行政区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四、开展区域内教师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六)开展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试点工作。从2009年起,在思明、海沧区分别试行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本区校际之间合理流动,试点完善后,在全市推行。同时,要组织好城区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领导,确保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平稳推进、落到实处。
五、注重培训的科学性,全面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七)大力开展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0学时,各区、各学校要制定新教师3-5年成长计划并严格考核。二是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开展新课程背景下农村教师专业素养培训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培训,5年内对全市农村教师(校长)轮训一遍。继续开展高中新课程培训,确保每位高中教师都接受过高中各年级新课程内容的培训。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继续开展班主任专项培训。三是深入开展教师岗位大练兵、师德建设和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等“三项主题活动”,并使之常规化、制度化。四是组建“厦门市名师讲学团”,“送培下乡”、“送培到校”,定期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进行巡回讲学。五是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组织全市中小学教师参加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