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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研究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文字综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地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环境安全应急处。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六)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制定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拟订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九)项目管理处。
  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贯彻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调查评估地方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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