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和行政接待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我省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