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省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起草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