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按季与县级财政结算救助资金。10月和11月发生的救助资金于12月份结算。12月份发生的救助资金同下年度第一季度救助资金一并结算。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填报《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季度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表三)和《大连市农村特困居民季度医疗救助资金申报表》(表四),经与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签章后,于每年4、7、10、12月10日内分别上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卫生局。县级财政同时向市级财政提供救助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拨款凭证。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支出的救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结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救助资金专户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救助资金如出现缺口,各级财政按比例追加。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时,可参照上年度救助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与乡镇政府及本地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联网,实现通过新农合信息网络系统传输农村医疗救助信息,以便查询及网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应至少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情况抽查一次。同时对救助资金筹集、申报及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时拨付救助资金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五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大连市农村五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单》(表五)。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应由集中供养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应由所在村负责人签字确认。需要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套取救助资金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治救助对象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查明事实后,有权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