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发文质量
1、严格文件审核签发程序。凡主送建设部、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文件,处室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送办公室文修,委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后,由委主任审核并签发。委主任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审核并签发。
凡主送平级单位或下级单位的平行文、下行文,处室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送办公室文修后,由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并签发。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会签的文件,我委为主办部门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相关部门会签后,经办公室文修后,由委分管副主任或委主任审核并签发。我委为协办部门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委主任同意后,由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并会签。
发文过程中需要相关处室会签的,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会签。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委分管副主任签发前,送法制室进行法制审核。
2、确定合理审签时限。需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并签发的文件,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并给委领导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文件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文件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委主任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3、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凡报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或报告以及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专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行文,内容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请示性文件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不得以市建委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直接行文。请示性文件要在附注处注明发文处室处长或副处长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性文件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附在正式文件后一并上报。
报告性文件内容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文件附注处应注明发文处室处长或副处长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专报性文件内容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的,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由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并签发,不得加盖公章。涉及重要事项的,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核并签发。
凡主送平级单位或下级单位的平行文、下行文,各处室、各单位如要求对方回复意见或报告情况的,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切实精简各类文件
1、各处室、各单位发文必须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能低规格发文的决不高规格处理,做到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