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用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组织档案验收的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案卷时,凡项目档案总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以上的档案;总量超过1000卷不足2000卷的,抽查20%以上的档案;总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档案。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与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书》(附件3)一式三份,报送大连市档案局审批。审批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应提请项目建设单位限期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负责复查工作。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项目竣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