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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档案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电子档案的保管,确保其真实、完整和有效。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现项目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服务。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新开工的必须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表(见附件1);属续建项目的,必须于每年11月底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表。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做出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大连市档案局报送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档案情况报告,并填报《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大连市档案局收到《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安排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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