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档案的整理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晰、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向大连市档案馆和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除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单位移交项目档案之外,本单位应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保留的项目档案应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规定。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进馆要求。
第十七条 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