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键领域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
(五)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点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对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八)利于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保项目;
(九)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大连市档案局主管全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对项目档案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设施、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坚持“四同时”管理,即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形成情况;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的同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三参加”管理。即档案部门参加设计项目及工程进行例会等会议;参加单项或阶段的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并形成记录。
(二) 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
(四) 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