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档案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档发【2009】8号)
各区市县档案局(馆)、发展改革局,各开放先导区档案处(馆、室)、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档案部门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1、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略)
2、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略)
3、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略)
4、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交、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证(略)
大连市档案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9年4月7日
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辽宁省档案条例》、《
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大连市政府公布的及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地铁、快轨、水利、港口、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