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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5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残联: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精神,决定于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对象主要是:全省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检查重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7月14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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