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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将于2009年6月至8月期间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凡国家发改委2006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证书以及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09年8月30日或2009年12月30日,而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均须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二、材料要求:申请重新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文件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从我局网站www.cqpn.gov.cn下载)。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完全按照纸质材料内容扫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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