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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组织对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

  定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国家和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变频空调按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推广企业按要求及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本市“节能空调补贴地方信息系统”。

  各推广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在本市的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定频空调按国家相同格式,变频空调格式另行制定)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

  推广工作办公室对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推广企业月度定频和变频空调推广数量,预拨市财政补助资金。

  本推广期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将推广期内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由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补贴标识加施)

  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销售样机上按本办法要求加施“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的标识和字样。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推广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销售安装等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

  (三)推广期内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四)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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