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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成立市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推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地方补贴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受理推广企业的申报,开展政策宣传,并对推广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核查等。

  市交家电协会、市家电协会共同做好组织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市场和消费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财政补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委负责有关市场销售组织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对推广产品的能效标识、产品质量、节能产品认证情况监督检查,并审核近三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请节能空调推广的企业按规定将下述材料报送推广工作办公室(地址:制造局路27号7楼,邮编:200011,电话:021-63128866):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销售数量承诺书。

  申请推广的变频空调企业,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同时报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及下述材料:

  (一)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推广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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