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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第七条 (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调生产企业,或国内其他省市空调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

  (二)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三)拥有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业提出申请推广;

  (四)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补贴标准)

  定频空调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助外,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

上海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150

100


  变频空调补贴标准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贴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相当于1匹)

650

4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相当于1匹-小2匹)

700

45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相当于小2匹-3匹)

800

55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相当于3匹-5匹)

100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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