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在本市的推广,扩大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和《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原则)
本市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推广节能空调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 (推广主体和受益对象)
生产企业是推广节能空调的主体。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空调的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再由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安装使用节能空调的消费者,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