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政府实施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工作密切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信息传递效率、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影响领导决策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要素,突发事件信息不仅领导重视、应急需要,而且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信息报告(通报)是否及时准确,事关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根据黑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为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政务值班室履行信息报告责任,以《值班信息》为载体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原则。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时效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1.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级至4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2.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包括涉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的事件、涉及黑社会团伙犯罪事件、群体事件和各种原因引发的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