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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时,必须审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娱乐场所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上述文件不全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设立。

  2.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依法对拟设立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内部装修装饰、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检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娱乐场所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手续齐全、通过公示和听证的文化娱乐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5.娱乐场所建设的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卫生许可证。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拟设立的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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