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五日
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创造一流的政策、法制、服务环境,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确保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1984年至2007年12月31日,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1市、县(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汇总。
2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清理,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汇总。
3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
5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整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2004年底前发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全部废止或宣布失效。确需保留的,由起草部门向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理由,经审核后报市、县(区)政府审议。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新的省政府规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