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
六、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构建维权快速通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
(五)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其它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应当在5日内立案调查。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凭有效凭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
七、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发挥群体维权作用
施工企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农民工利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追讨施工企业欠付的工资。
八、严格履行行政职责,依法查处欠薪行为
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预防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和清欠工作。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无故拖欠、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处理;因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而引发的拖欠和因开发资金不到位而引发的拖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因单位或个人非法隐匿、挪用工资或携款逃逸的,在处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的,或“恶意欠薪”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蓄意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