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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盘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预防和治理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施工企业应在开工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凡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罚款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造成劳动关系混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教育、处罚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案件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群访后果的降低或取消其建设施工资质。

  二、依法强化薪酬管理,完善工资支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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