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各县、区按照市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其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制定。
各县、区政府在当年财政存款行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长幅度3至5个百分点,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同时,对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其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商业银行,将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要达到当年贷款余额的20%。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2009年底,各县、区创建信用社区总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社区要达到A级。3年内,各县、区信用社区要达到25%以上,并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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