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
(七)继续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06〕10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八)严格执行新《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九)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县(区)至少要建设一个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