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淄司〔2009〕38号)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1989年6月17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纪念
《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咨询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专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省、市委会议精神,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优势,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出台创造有利条件,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和十一届全运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活动的有关事项
(一)时间安排
统一安排在2009年6月17日进行。
(二)参加人员
专项活动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员,以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实施。
(三)活动形式
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形式。参加活动的单位均要通过开设宣传咨询站点、悬挂宣传横幅、制作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介绍典型案例、组织法制文艺节目演出、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调解纠纷。也可根据本区县实际,开展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
(四)活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