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京政办发〔2005〕18号《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员流动
(一)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持营业执照(副本)、临时住宿登记等有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邀请单位函件及有关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邀请单位应持市商务委颁发的确认证书事先在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口岸签证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以上人员出入境签证、居留、赴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相关申请。
五、《若干规定》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