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我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条涉及的补助和奖励1年兑现1次,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第一、二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五款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助和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以上补助和奖励兑现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县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人才引进和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由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