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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二、补助和奖励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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