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务委负责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应在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