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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1%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账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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