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1%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
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账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